各市社会主义学院:
为贯彻《2010—2020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办发〔2010〕23号)和《关于贯彻〈2010—2020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社院科研项目制度建设,激励创新,推进科研工作繁荣发展,制定了《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生效实施。请各市社院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科研项目工作,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不断提升科研质量和水平。
附件:《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
2014年1月2日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 2014年1月2日印发
附件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0-2020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社会主义学院暂行条例》,以及辽宁省委《关于贯彻〈2010-2020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整合全省社会主义学院资源,积极推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速社会主义学院特色学科建设进程,推动全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工作上水平、进主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科研,为推进理论创新、学科建设和资政服务。
第三条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立项一年一次,坚持科学选题、择优立项、规范管理、鼓励精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由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日常事务由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项目(年度)课题指南,提请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发布。
(二)每年组织全省各市社会主义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立项、结项申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将评审情况提请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发布。
(三)适时检查项目落实和进展情况。
(四)负责项目立项、结项等相关资料建档保存。
第五条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类型:
(一) 重点项目:根据教学和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建设
需要设立;
(二) 一般项目:根据教学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
(三) 青年项目:为培养青年教研人员设立;
(四) 自选项目:为培养教科人员自主科研和创新能力
设立。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申报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申请人应为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的在职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人主持的本系统科研项目已结项。
(四)申请重点项目者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一般项目者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岁(以申请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申请人应具有独立研究能力。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六)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应尽可能吸收学员、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部门人员为课题组成员参加项目研究。
第七条 立项评审。本项目立项评审分为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学术委员会审批。
(一)资格审查。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负责资格审查,将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提请学科专家组评审。
(二)专家评审。实行同行专家匿名量化评审制。聘请院内外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评分并写出评审意见。
(三)科研管理部门遴选。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择优选出拟立项目。
(四)学术委员会审批。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立项项目;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立项。
第八条 项目中期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主要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一)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课题负责人要按计划认真调研和研究,完成科研成果。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1.改变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项目延期;
6.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7.因故终止项目研究;
8.撤销项目;
9.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10.其他事项变更。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专著书稿并申请我院出版资助的,经第一次鉴定验收未能通过,修改后重新鉴定验收仍未能通过;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成果内容一半以上重复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已有成果;
5.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批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四)论文项目申请延期次数只有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专著项目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延期时限即自动撤项。
第九条 项目结项申报。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项目年度课题指南要求,按期发布结项通知。各市社会主义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结项,并统一上报结项申报资料。
第十条 结项评审。本项目结项评审分为专家评审和学术委员会审批。
(一)专家评审。实行同行专家匿名量化评审制,聘请院内外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评分并写出评审意见。
(二)科研管理部门遴选。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择优选出拟结项项目并初审成果等级。
(三)学术委员会审批。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结项项目和成果等级。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鉴定。
(四)项目课题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予以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结项。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科研项目档案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申请书》;
(二)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项目立项文件;
(三)《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
(四)《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结项审批书》;
(五)《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复印件;
(六)最终成果及电子版一套。
第三章 项目资助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资助制度。
(一)资助项目。重点项目给予前期资助3000元;一般项目给予前期资助2000元;青年项目和自选项目不给予前期资助。项目结项评审后,将对评定为优秀等级的课题成果,给予后期资助2000元。
(二)对获得省社会主义学院前期和后期经费资助的课题项目,建议课题负责人所在的市社会主义学院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与管理。
(一)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发布立项文件后,省社会主义学院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资助经费,并委托管理。
(二)省社会主义学院给予项目资助的科研经费和市社会主义学院的配套经费使用,要专款专用,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支配,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获省社会主义学院资助的课题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结项评审不合格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资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施行。《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管理、资助、奖励办法(试行)》(辽社院发〔201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