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若干措施》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校(院)在职教师受邀外出活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受邀外出活动,包括在职教师受邀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参加其它社会活动等。
二、校(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与工作实际相关、与专业发展相符的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参加理论志愿者宣讲活动和社会宣讲活动。
三、受邀外出活动应以优先、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教学和科研任务为前提,外出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在返校日,避免与校(院)教学计划或集体活动发生冲突,不得以受邀外出讲课为由要求调整或耽搁自身应承担的校(院)工作。
四、严格外出活动纪律要求。讲课内容必须坚持校内校外授课同一标准,原则上是经校学术委员会试讲审定的课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坛论坛有纪律、发表言论守规矩;自觉维护校(院)声誉。
五、严格外出活动审批流程,受邀教师须呈凭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外出讲课、宣讲,到组教部填写《教师外出讲课报备表》(见附件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到科研部填写《教师参加学术活动报备表》(见附件2);外出参加其它活动,到办公室填写《教师参加校外活动报备表》,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
六、加强教师外出活动的考核和管理,作为校内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丹东市行政学院、丹东市社会主义学院)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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